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6年10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簡芳潔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