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5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罪名│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犯罪日期│95年12月間至96年2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994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判決日期│96年5月1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確定日期│96年5月2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86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