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391號債權人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8上列債權人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倡捷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洽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倡捷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並請提出本件請求標的金額之各項借據憑證(如發票、票據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與附表金額新臺幣叁拾萬零貳佰元有所不符,請具狀釋明。
三、請補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票號:LGA0000000、LGA0000000)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