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5號異議人黃 江秀春 兼 黃耀進 之繼承人
黃炯堂 即黃耀進之繼承人 黃炯彰 即黃耀進之繼承人 黃錦 芬即黃耀進之繼承人黃崧即黃 勳崧 黃秋 朗相對人楊 張月
黃游甚 林 張美金 陳 黃祈敏 即陳黃敏 黃淑惠 黃江秀春 黃守 黃明庸 陳憲洋 黃表 黃振聲 賴 黃猜 賴世洲 賴麗美 賴麗月 賴世國 張 賴厚未 賴忠實 賴圳樹 吳賴草 花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費用計算書所列異議人 黃秋朗 支出之鑑價費部分,漏未就其餘異議人所支出金額核算;亦未就異議人等預納之複丈費為計算,應就上開部分、各異議人預納金額及應賠償之金額重為核計,為此聲明異議,併提出相關費用收據影本到院。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黃秋朗前於106年4月10日陳報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92號訴訟程序亦有繳納費用,惟僅以自己名義具狀,亦未受其餘異議人委任,是本院僅就其支出之金額為訴訟費用分擔計算。今本件異議人等均於前開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請求就上開漏未列計之部分為列計。從而,異議人等前開所述,非無理由,本院爰依法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處分。
三、次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另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異議人等曾於訴訟程序中繳納地政複丈費及不動產估價費用,聲明就此部分一併確定其中異議人黃江秀春預繳金額已逾應給付之額,故此部分相對人即原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準此,兩造間應賠償對象及其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一審裁判費│128,688│ 楊張月 │├─────┼─────────┼─────┤│測量費│16,375│楊張月│├─────┼─────────┼─────┤│鑑價費│70,000│楊張月│├─────┼─────────┼─────┤│鑑價費及複│81,350│黃江秀春││丈費││兼黃耀進之││││繼承人、黃││││炯堂即黃耀││││進之繼承人││││、黃炯彰即││││黃耀進之繼││││承人、黃錦││││芬即黃耀進││││之繼承人、││││黃崧即黃││││勳崧、黃秋││││朗│├─────┴─────────┴─────┤│合計:296,4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楊張月預納215,063元。││黃江秀春等即黃耀進之繼承人預納13,558元。││黃江秀春預納13,558元。││黃崧即 黃勳崧 預納27,117元。││黃秋朗預納27,117元。│└─────────────────────┘附表:
┌────┬──────┬───────┬────┬────┐│共有人│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訴訟│應賠償楊│應賠償黃│││負擔比例│用額(新臺幣│張月之金│江秀春之││││/元)│額│金額│├────┼──────┼───────┼────┼────┤│賴黃猜、│14/10000│415│185│230││賴世洲、│(連帶負擔)│││││賴麗美、││││││賴麗月、││││││賴世國、││││││ 張賴厚未 ││││││、賴忠實││││││、賴圳樹││││││、吳賴草││││││花( 賴萬 ││││││居之繼承││││││人)│││││├────┼──────┼───────┼────┼────┤│黃江秀春││││││即黃耀進│873/10000│25,877│11,947│372││之繼承人│(連帶負擔)│││││、黃炯堂││││││即黃耀進││││││之繼承人││││││、黃炯彰││││││即黃耀進││││││之繼承人││││││、 黃錦芬 ││││││即黃耀進││││││之繼承人│││││├────┼──────┼───────┼────┼────┤│黃游甚│95/10000│2,816│2,681│135│├────┼──────┼───────┼────┼────┤│林張美金│135/10000│4,002│3,832│170│├────┼──────┼───────┼────┼────┤│黃崧即│1491/10000│44,195│16,478│600││黃勳崧│││││├────┼──────┼───────┼────┼────┤│陳黃祈敏│305/10000│9,041│8,879│162││即陳黃││││││敏│││││├────┼──────┼───────┼────┼────┤│黃淑惠│186/10000│5,513│5,324│192│├────┼──────┼───────┼────┼────┤│黃江秀春│333/10000│9,871│---│---│├────┼──────┼───────┼────┼────┤│黃守│194/10000│5,750│5,558│192│├────┼──────┼───────┼────┼────┤│黃秋朗│2411/10000│71,465│43,409│939│├────┼──────┼───────┼────┼────┤│黃明庸│226/10000│6,699│6,496│203│├────┼──────┼───────┼────┼────┤│陳憲洋│203/10000│6,017│5,822│195│├────┼──────┼───────┼────┼────┤│黃表│108/10000│3,201│3,051│150│├────┼──────┼───────┼────┼────┤│黃振聲│108/10000│3,201│3,051│150│├────┼──────┼───────┼────┼────┤│楊張月│3318/10000│98,350│---│---│└────┴──────┴───────┴────┴────┘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臺幣(下同)296,413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並就已預納部分抵銷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