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優先承買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㈤字第7號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8號上訴人 朱枝茂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周廣星 兼法定代理人 周献堂 被上訴人 周明德
張福本 練成瑜 將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練成器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
張仁龍 律師被上訴人 周寶同
周信男 鄧昭英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訴人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平
胡其龍 (即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胡立三 被上訴人世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上訴人永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四、兩造爭點之論述之㈡之⒋第7行關於「支付祭祀公業周廣星所有派下員之款項2,10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支付祭祀公業周廣星所有派下員之款項2億1,0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