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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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黃彥尊 法定代理人 黃丕榮
黃鄭鳳蓮 訴訟代理人 黃啟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谷貞豫┌──────────────────────────────────────────────────┐│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股票│1│1000││├─┼───────────────┼──────────────┼────┼───┼────┼───┤│02│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股票│1│1000││├─┼───────────────┼──────────────┼────┼───┼────┼───┤│03│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股票│1│1000││├─┼───────────────┼──────────────┼────┼───┼────┼───┤│04│東聯光訊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