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0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才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472號),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後,因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556號發回本院更審,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國才共同行使偽造之信用卡,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捌張、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信用卡(成品、半成品及失敗品)貳拾柒張、印卡機壹臺、NOKIA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壹張)、信用卡卡號暨內碼表叁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洪國才與同為香港地區人民之 冼金滿 (未據起訴)及 曹志雄 (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新」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洪國才與冼金滿一同擔任「車手」角色。冼金滿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入境後,於翌日(即100年2月16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申辦預付卡,並將所取得0000000000門號之SIM卡置於「阿新」事先交付之NOKIA行動電話內,於100年2月18日以上開行動電話與「阿新」聯絡後,依「阿新」之指示,至臺北市某麥當勞速食店1樓廁所垃圾桶內,取得置於香菸盒內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8張(其取得上開偽造信用卡時,各該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均分別已偽簽如附表一「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欄所示之署押各1枚;上開信用卡之卡號、卡面發卡銀行、實際發卡銀行情形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洪國才與冼金滿隨後至臺北市○○區○○路○號、11號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新天地A9館會合,前往位於該館2樓之ISTORE專櫃,於100年2月18日下午3時55分許,由洪國才向不知情之店員 吳克毅 ,選購總價值新臺幣(下同)57,800元之iPhone行動電話2支,並持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刷卡付款,足生損害於IST0RE專櫃、AlRajhiBankingandInvestmentCrop.、CHASEBank與如附表三所示遭偽造署押之人,惟因刷卡授權失敗而未購得上開商品。嗣於100年2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為警據報至上址當場逮捕查獲,經員警自冼金滿處扣得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8張、NOKIA行動電話1支(內有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及遠傳易付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自洪國才處扣得NOKIA行動電話2支(內分別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SIM卡各1張),警方復於100年3月7日經洪國才、冼金滿同意,至其2人來台後居住之皇后賓館(設臺北市○○區○○○路○○○號2樓)搜索,扣得印卡機1臺、信用卡卡號暨內碼表3張、寄貨單2張、筆記型電腦2臺及附表二所示偽造之信用卡成品、半成品及失敗品計27張等物。
二、訊據被告洪國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上開犯行(見本院102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卷第19頁反面),核與證人吳克毅、證人即共犯冼金滿之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3號卷一第197至198頁、第206頁、101年度他字第4320號卷第10頁),並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0年2月18日鑑定書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18日、100年3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本院100年6月9日勘驗筆錄1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0年6月29日聯卡商管字第0000000000B號函及附件ISTORE專櫃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4565號卷第37之1頁、第38至41頁、第78至86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3號卷一第225至236頁、第245頁、第247頁),是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及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與冼金滿、曹志雄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新」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年壯體強,不思以勞力正當營生,竟以行使偽造信用卡詐取財物圖不法利益,妨礙金融交易秩序,及其因刷卡授權失敗未取得財物,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8張,均係被告於100年2月18日犯本罪所持有備用或使用之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信用卡27張(含成品7張、失敗品2張、半成品18張),係共犯曹志雄所偽造之信用卡,扣案之印卡機1臺,係共犯曹志雄為製造與被告共同行使之偽造信用卡時,所使用之器械,基於共犯連帶沒收之原則,不問各該物品屬於犯人否,亦併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之信用卡號暨內碼表3張,為共犯曹志雄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內附門號0000000000SIM卡之NOKIA行動電話
1支,為共犯「阿新」所有交予共犯冼金滿作為犯案時聯絡工具之用,業據共犯冼金滿供明在案,基於共犯連帶沒收原則,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扣案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1張,為共犯冼金滿申請,並作為犯案時聯絡之工具,屬被告冼金滿所有,此業據被告冼金滿供明,並有台灣大哥大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卷第73頁、第80頁),應依共犯連帶沒收原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四)扣案之寄貨單2張、筆記型電腦2臺、在共犯冼金滿處扣得之遠傳易付卡1張,及在被告處扣得之手機2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持偽造信用卡詐欺所用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0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信用卡卡號│卡面發卡銀行│實際發卡銀行│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簽名│├──┼──────────┼──────┼────────────────┼─────┤│1│0000-0000-0000-0000│CHASEBank│Bancoltaucard,S.A.│如附表三│├──┼──────────┼──────┼────────────────┼─────┤│2│0000-0000-0000-0000│CHASEBank│AlRajhiBankingandInvestment│如附表三│││││Crop.││├──┼──────────┼──────┼────────────────┼─────┤│3│0000-0000-0000-0000│CHASEBank│Citibank,NationalAssociation│1700n│├──┼──────────┼──────┼────────────────┼─────┤│4│0000-0000-0000-0000│CHASEBank│CaixaEconomicaFederal│如附表三│├──┼──────────┼──────┼────────────────┼─────┤│5│0000-0000-0000-0000│CHASEBank│AlRajhiBankingandInvestment│1700n│││││Crop.││├──┼──────────┼──────┼────────────────┼─────┤│6│0000-0000-0000-0000│CitiBank│HSBCBankEGYPT│1700n│├──┼──────────┼──────┼────────────────┼─────┤│7│0000-0000-0000-0000│CitiBank│BancoGeneral,S.A.│1700n│├──┼──────────┼──────┼────────────────┼─────┤│8│0000-0000-0000-0000│CitiBank│BancoCitibankdeGuatemalaS.A.│1700n│└──┴──────────┴──────┴────────────────┴─────┘附表二:
┌───┬──────────────┬─────┐│編號│卡號│張數│├───┼──────────────┼─────┤│1│CITI信用卡成品│1張│││0000-0000-0000-0000││├───┼──────────────┼─────┤│2│CITI信用卡成品│1張│││0000-0000-0000-0000││├───┼──────────────┼─────┤│3│CITI信用卡半成品│1張│├───┼──────────────┼─────┤│4│CITI信用卡半成品VISA│4張│├───┼──────────────┼─────┤│5│CAPITALONE信用卡半成品│3張│├───┼──────────────┼─────┤│6│CITI信用卡半成品MASTERCARD│7張│├───┼──────────────┼─────┤│7│CHASE信用卡半成品VISA│3張│├───┼──────────────┼─────┤│8│CAPITALONE信用卡成品│1張│││0000-0000-0000-0000││├───┼──────────────┼─────┤│9│CHASE信用卡失敗品(號碼重疊│1張│││無法判讀)││├───┼──────────────┼─────┤│10│CAPITALONE信用卡成品│1張│││0000-0000-0000-0000││├───┼──────────────┼─────┤│11│CITI信用卡失敗品(號碼重疊無│1張│││法判讀)││├───┼──────────────┼─────┤│12│CITI信用卡成品│1張│││0000-0000-0000-0000││├───┼──────────────┼─────┤│13│CITI信用卡成品│1張│││0000-0000-0000-0000││├───┼──────────────┼─────┤│14│CHASE信用卡成品│1張│││0000-0000-0000-0000││└───┴──────────────┴─────┘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