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錦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錦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簡錦豪因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桃交簡字第3149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302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簡錦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一日。│1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7月24日│民國99年7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539號│第2109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99年度桃交簡字第││實││3149號│3026號││審├──┼────────┼────────┤││判決│99年10月21日│99年9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桃交簡字第│99年度桃交簡字第││判││3149號│3026號││決├──┼────────┼────────┤││判決│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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