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陳柏任 法定代理人 何慧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5,60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依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