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 陳正中 被告 吳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