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李佳頴 債務人 李冠霖 債務人 姚玉敏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李佳頴、李冠霖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 李盈輝 (原名李啟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姚玉敏,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89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貳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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