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蔡傳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淑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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