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唐黃秀蘭
唐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 劉晋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0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晋豪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奕超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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