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立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居所,依上開規定,應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