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傅昭綺 原告與被告 彭雄徵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96,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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