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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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台中市第
相 對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第47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四萬九千八百二十六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五十元。
㈡、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