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宇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張勝傑 律師被告丁○○兼上法定代理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2606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他字第2606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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