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9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96年度偵緝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認為宜由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耀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