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資料詳附表所示)交由其父母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附表:
受安置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縣○○鎮○○路○○○○○○號
乙○○住同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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