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93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詳附表)自民國96年9月13日19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受安置人丁○○(女、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原住台北市○○區○○○
路1段54巷5弄2號、現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丙○○(女、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現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市○○區○○街○○巷○○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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