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83號原告 卞慶鴻 被告懷念便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雅 (原名 陳雅馨
陳政治 郭金枝 黃詩硯 (原名 黃詩雯陳予珞 (原名 陳雅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玖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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