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42號
原   告  杜惠蘭
被   告 郁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涵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郁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萬元,應繳裁判
  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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