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佳琤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佳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徐佳琤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附表:受刑人徐佳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2級毒品)│用第2級毒品)│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經非常│││││上訴改判後之刑度)│├────────┼──────────┼──────────┼──────────┤│犯罪日期│100年6月15日│101年3月26日│101年5月1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4號│字第3040號│字第30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45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33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33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月17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45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33號│102年度台非字第395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18日│102年6月17日│102年11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社勞│得聲請易科、社勞│得聲請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527號(已發監執│第7712號(編號2號之│字第3836號(編號3、4│││行)│罪曾經與非常上訴改判│、5號之罪於非常上訴││││前之編號3、4、5號之│改判前,曾經與編號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號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年8月,已接續執行)│刑1年8月,前以102年│││││執準字第7712號指揮書│││││接續執行)││││││└────────┴──────────┴──────────┴──────────┘┌────────┬──────────┬──────────┬──────────┐│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2級毒品)│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經非常│有期徒刑5月(經非常││││上訴改判後之刑度)│上訴改判後之刑度)││├────────┼──────────┼──────────┼──────────┤│犯罪日期│101年5月30日│101年7月1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40號│字第30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緝字第133│102年度易緝字第133│││││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非字第395│102年度台非字第395│││││號│號│││判決├────┼──────────┼──────────┼──────────┤││判決│102年11月7日│102年11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社勞│得聲請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836號(編號3、4│字第3836號(編號3、4││││、5號之罪於非常上訴│、5號之罪於非常上訴││││改判前,曾經與編號2│改判前,曾經與編號2││││號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號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前以102年│刑1年8月,前以102年││││執準字第7712號指揮書│執準字第7712號指揮書││││接續執行)│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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