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耀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八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附表:受刑人陳耀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6.15│100.6.29│100.11.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80號│毒偵字第2645號│毒偵字第380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795號│2441號│189號││├────┼────────┼────────┼────────┤││判決日期│100.12.27│100.12.28│101.01.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795號│2441號│189號││判決├────┼────────┼────────┼────────┤││判決│101.01.30│101.01.30│101.03.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緝字第137號│執更緝字第137號│執更緝字第137號│││(編號1-3定應執│(編號1-3定應執│(編號1-3定應執│││行刑1年)│行刑1年)│行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11.20為警採│101.01.25或│100.06.17│││尿回溯2、3日內│101.01.26內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6號│毒偵字第927號│偵字第768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561號│1389號│1067號││├────┼────────┼────────┼────────┤││判決日期│101.5.9│101.05.28│101.5.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561號│1389號│1067號││判決├────┼────────┼────────┼────────┤││判決│101.5.9│101.05.28│101.7.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第│臺中地檢101年第│││執字第7829號│執字第7309號│執字第8303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判2次)│││││││││││││├────────┼────────┼────────┼────────┤│犯罪日期│100.11.23、│││││101.01.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05、│││││52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505號││││├────┼────────┼────────┼────────┤││判決日期│101.6.21│││││││││││││││├───┼────┼────────┼────────┼────────┤││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505號││││判決├────┼────────┼────────┼────────┤││判決│101.6.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9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