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04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0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柏仲┌──────────────────────────────────────────────────┐│股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3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0││1│1000│││1│││││││├─┼───────────────┼──────────────┼────┼───┼────┼───┤│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0││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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