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宏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湖 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宗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B書記官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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