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黃昭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黃昭雄於88年4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99年10月26日前,違約金條款係約定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700元)。債務人自94年8月26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而至101年9月21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84,15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28,294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昭雄│民國101年9月│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84154││22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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