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志盛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安心
王安江 王 陳春蓮 楊新春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