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永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1年4月27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並非重罪,又坦承犯行,被告從小在單親家庭長大,身負家中經濟重擔,前妻因婆媳、姑嫂問題棄子離家,被告因此心灰意冷而誤入歧途,被告遭收押,家中2歲幼兒無人照料,因被告之母罹患糖尿病,胞弟又在軍中服役,均無法照料被告年僅2歲之幼兒,且被告是自行前往派出所報到而非逃亡遭員警逮捕到案,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㈠100年12月29日上午8時許,騎乘機車進入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台船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碼頭旁,持客觀可供兇器使用之園藝剪、電線剪、美工刀、活動板手,竊取CO2焊機電焊線4條;又於㈡100年12月31日上午8時10分許,持前開兇器以相同手段進入台船公司竊取CO2焊機500SA二次延長線及接地線4組;再於㈢101年2月2日晚上8時5分許,侵入其前妻 劉淑燕 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住處,竊取劉淑燕所有現金新臺幣1萬元、黃金項鍊1條、戒指5只得逞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余世鳴萬國忠 、劉淑燕之證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台船公司物品失竊報告表、吉利銀樓保單、金飾買入登記簿及扣案園藝剪等工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因被告已有因竊盜被判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次又在短短2個月內再犯下前開3次竊盜犯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是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前述聲請意旨,經本院依現存卷證資料研判,並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情形存在,又本院並非以其有逃亡之虞而予羈押,是本件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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