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95號上訴人 高睿辰 即 高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睿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玖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