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香港商優信電子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片岡法義 被告 陳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649,228.9元,依民國105年1月12日起訴當日之現金賣出匯率33.737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273,0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8,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