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胡國強
許偉展 曾任輝詹任道 謝仲銘 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告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春條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張建中 被告劉春條
柯子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