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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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DUC(中文姓名:阮文德,越南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VANDUC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