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73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秋菊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g2;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㈢預納郵費新臺幣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