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緝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1月6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司法院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97年11月13日中分五偵字第0970038170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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