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馮家明
            號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8,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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