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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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吳鋆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債務人於104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7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14,621元,及自10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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