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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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 呂慶彬
呂慶助 呂慶煌 呂慶沛 呂慶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 呂理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 呂葉算妹 (住台灣省桃園縣蘆竹鄉新興村新興一一四號)、 戴呂錦菊 (住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 呂慶長 、 呂慶爕 (均住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弄○○號)、 呂玉詩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 呂錦旦 (住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弄○○號)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