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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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 張保泰 右聲請人因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所為之裁定,原不得聲請再審,不生遲誤再審不變期間之問題,故以遲誤該項期間為由聲請回復原狀,於法自難認有據。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二號裁定以其聲請逾期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雖謂:伊係因逢颱風過境各機關停止辦公,始遲誤聲請再審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云云。惟揆之上開說明,其聲請回復原狀,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