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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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更名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五號
上訴人 戴金塗 被上訴人 陳麗蓮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更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該上訴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八五)院台廳民一字第二四四三四號令,提高為十五萬元,並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又上開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五萬元,應折合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四十三萬四千六百元,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四十五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4 年度 訴 字第 636 號(85.04.24)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5 年度 上 字第 260 號(86.03.31)
  • 最高法院 87 年度 台上 字第 985 號裁定(87.04.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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