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璟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