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460號
原 告 蔡登瑞 即弘亨油漆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蘿丹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捌萬柒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