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460號
原   告  蔡登瑞弘亨油漆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蘿丹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捌萬柒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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