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債權人陳慶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繳納督促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伍佰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債權人陳慶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繳納督促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伍佰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