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6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99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保護令之情形下,未思自我警惕,竟漠視法院之保護令,仍以言語辱罵其父甲○○,致被害人在心理上受壓並感困擾,及考量其犯後態度、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明俊中華民國刑法第299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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