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8年4月7日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拘役15日,於98年12月8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復於98年7月22日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92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99年2月1日確定(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等情,分別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8年4月7日│98年7月22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9642號│98年度偵字第16741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桃簡字第1688號│98年度桃簡字第292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9日│98年12月2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8日│99年2月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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