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萬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 羅美華 邀同債務人李萬琪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7年3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息,詎料案外人羅美華僅繳納至93年12月2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3,43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李萬琪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10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萬琪│自民國93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17086││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萬琪│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86││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