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85號聲請人 蔡群賢 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宋立文 律師相對人太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太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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