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 訴訟代理人 曾裕誠 被告 周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9,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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