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林燕促 被告 張任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易字第13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請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張任俠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林燕促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米慧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