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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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408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雲南
柯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異議人即債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3年度司執字第10198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3年11月7日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01981號所為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不服而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所稱之第三人,係指債權人及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異議人就相對人對異議人以相對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保險契約,於給付條件成就後所生之金錢債權(下稱系爭已條件成就之保險金債權),異議人已得行使抵銷權,以滿足異議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無待法院之執行為由,而駁回異議人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異議意旨略以:㈠本件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本院就聲請執行關於相對人在異議人公司之保單部分,業已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執行處以北院103司執助辰字第5986號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在案,異議人及相對人就該扣押命令部分均無意見。㈡相對人對於異議人就保險契約所生之金錢債權,依民法規定異議人雖得主張抵銷,然保險契約就要保人行使受益人變更處分權部分,依保險法第111條第2項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4條規定,係屬要保人之權利,一旦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變更,保險公司即應遵照辦理,無拒絕餘地。㈢相對人於異議人公司保有多張保單,依上開規定,相對人仍可自由處分變更受益人為非相對人,藉此規避異議人抵銷權之主張,故認有透過法院執行命令限制渠等權利行使之必要,參以實務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受理強制執行案件時,向來均核發執行命令,就要保人即債務人對於保險公司之保險金債權,禁止要保人收取或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㈠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
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之文義,其所稱之第三人,固非
當然以債權人及債務人以外之人為限,惟如債權人同時為債務人之債務人,且債權人、債務人互負債務,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之情形,執行債權人既得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以滿足債權,自無再由法院執行之必要。本件異議人對於相對人之執行債權,已得與相對人對於異議人之系爭已條件成就保險金債權,互為抵銷,自無就該部分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實益,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亦無損於異議人之權益,於法尚無不合。
㈢異議人固主張相對人於異議人公司保有多張保單,依保險法
第111條第2項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4條規定,仍可自由處分、變更受益人為非相對人,藉此規避異議人抵銷權之主張,故有透過法院執行命令限制相對人權利行使之必要云云。然異議人所稱相對人仍可自由處分、變更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應係指相對人對異議人保險契約給付條件尚未成就之金錢債權,顯與系爭已條件成就之保險金債權不同,並不在原裁定所駁回強制執行聲請之範圍,異議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已有未合。遑論上開給付條件尚未成就之保險金債權並不在異議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示執行標的之列(執行卷第1頁),且異議人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3項規定為聲請,亦屬別一法律問題,尤與原裁定無涉。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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